立式帶鋸床安全防護要求參考
制定本標準的目的在于合理確定鋸床及其附件安裝防護的基本要求,確保在正常使用時機床工作安全可靠,人體健康不受損害。
本標準從生效之日起,JB 4140—85《鋸床安全防護要求》作廢。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金屬切削機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長沙鋸床研究所。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鋸床安全防護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用途的臥式帶鋸床、立式帶鋸床、圓鋸床、弓鋸床和砂輪片鋸床。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760—1995金屬切削機床安全防護通用技術條件
GB 4674—84磨削機械安全規程
ZB J50 004—88金屬切削機床噪聲聲壓級的測定
JB 3866—85圓鋸床主軸端部連接尺寸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加工區
是指鋸床刀具鋸削工件所經過的區域。
3.1.1臥式帶鋸床的加工區
是指當鋸架位于最大開口高度時,在所暴露的鋸帶長度范圍內,工作臺面至鋸帶齒刃之間所包括的區域,如圖1。
3.1.2立式帶鋸床的加工區
是指工作臺面至鋸架開口之間鋸帶最大的暴露區域,如圖2。
3.1.3臥式圓鋸床的加工區
是指鋸削最大橫截面工件時,圓鋸片暴露部分在水平行程中經過的區域,如圖3。
3.1.4立式圓鋸床的加工區
是指鋸削最大橫截面工件時,圓鋸片暴露部分在垂直行程中經過的區域,如圖4。
3.1.5擺式圓鋸床的加工區
是指在鋸削最大橫截面工件時,圓鋸片暴露部分在擺動行程中經過的區域,如圖5。
3.1.6臥式與立柱臥式弓鋸床的加工區
是指鋸弓位于最大開口高度時,鋸弓內檔在最大行程的前后極限位置內,鋸條齒刃至工作臺面之間所包括的區域,如圖6、圖7。
3.1.7砂輪片鋸床的加工區
是指在鋸削最大橫截面工件時,砂輪片暴露部分在進給行程中經過的區域,如圖8。
3.2加工區護罩
是指在加工區內覆蓋鋸削加工中不需要暴露的那一段鋸帶的罩,如圖1、圖2。
3.3加工區擋板
是指允許操作者進入加工區進行必要的操作,但限制無意識地進入加工區的擋板,如圖9。
3.4加工區柵欄
是指警示和防止操作者進入加工區的柵狀欄桿,如圖10。
3.5加工區機具
是指在鋸削時采用的使操作者無意識地進入加工區的可能性減至最小的一種部件、零件或工具。
3.6護罩
是防止無意地接觸鋸床加工區以外危險部位的罩。
3.7安全罩
是指在操作中對圓鋸片或鋸齒斷裂時起保護作用的罩,如圖4(僅適用于圓鋸床)。
3.8安全擋板
是指在操作中對圓鋸片或鋸齒斷裂時起保護作用的板,如圖11(僅適用于圓鋸床)。
3.9無意識動作
是指人們非有意進行的動作。例如操作者或其他人員無意識地靠撞鋸床操縱控制件以及無意識地碰撞突出的限位開關等。
4一般要求
4.1對鋸床應進行安全設計,確保鋸床使用安全可靠,其安全防護應符合GB 15760和本標準的要求。
4.2應保證在按規定進行操作、調整、保養和檢修機床時,不造成對人員和機床的傷害,對不能排除的危險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設置安全防護裝置,對不便防護的危險,必須在使用說明書中說明,必要時還應在危險部位附近設置警告標志。
4.3工件夾緊時,應確保在整個切削循環過程中都保持夾緊壓力,避免工件夾持裝置松開。
4.4制造廠應為鋸床加工區的安全防護提供下述一種或幾種防護裝置:
a)加工區護罩;
b)加工區擋板;
c)加工區柵欄;
d)加工區機具。
4.5鋸床手輪、手柄操縱力在行程范圍內應均勻,一般應符合GB 15760的要示。其中臥式帶鋸床無級變速手輪、鋸帶張緊手輪、導向塊手柄、圓鋸床立柱手輪、所有鋸床的夾緊手輪的操縱力應符合設計規定。
4.6機床運轉時不應有不正常的尖叫聲和沖擊聲。在空運轉條件下,鋸床噪聲聲壓級不得超過83dB(A),鋸床噪聲的測量方法按ZB J50 004的規定進行。
5各鋸床的安全防護的要求
5.1臥式帶鋸床
5.1.1帶鋸條應盡量有效合理地進行防護。鋸輪和帶鋸條運動部分應用防護罩蓋住,鋸輪護罩與導向裝置間的加工區域用可調式加工區護罩進行防護。
5.1.2臥式帶鋸床工作時,加工區護罩應能調整得與工件保持最小安全距離,即盡可能靠近工件。
5.1.3防護裝置應有堅固的結構,以擋住斷裂的鋸條。
5.2立式帶鋸床
5.2.1帶鋸條應盡量有效合理地進行防護,鋸輪和帶鋸條運動部分應用防護罩蓋住,鋸輪護罩與導向裝置間的加工區域用可調式加工區護罩進行防護。
5.2.2立式帶鋸床工作時,加工區護罩應能調整得與工件保持最小安全距離,即盡可能靠近工件。
5.2.3立式帶鋸床工作臺上所使用的蓋條(或墊塊),應保證切削刀具兩側的間隙不大于3mm。
5.2.4在立式帶鋸床上進行手動進給時,應提供手動進給工具,以防止手或手指進入加工區。
5.2.5防護裝置應有堅固的結構,以確保擋住斷裂的鋸條或鋸片。
5.2.6采用腳踏控制器時,應加以遮蓋,以防止無意識動作。
5.3圓鋸床
5.3.1所有的圓鋸床應設置一個固定式或移動式安全罩,此外有些圓鋸床還要求設置安全擋板。安全罩的設計與制造應滿足下列要求:
a)應有足夠的強度,保護操作者不受破裂圓鋸片或鋸齒的傷害;
b)緊固件的強度應大于安全罩的強度;
c)應是控制圓鋸片最大直徑的限制裝置;
d)應提供不產生事故的適當開口和清除切屑的手段;
e)應使圓鋸片暴露部分不超過安全地利用鋸床最大鋸削能力所要求的范圍。
5.3.2安全罩或擋板的設計應與圓鋸片外露部分相適應,以使操作者不受飛濺鋸屑的傷害;其位置應盡可能靠近最前使用位置。
5.3.3主軸的設計與制造應滿足下列要求:
a)主軸應具有足夠大的直徑和強度,以便安全地承受隨“咬住”時產生的扭矩和具有牢固的支承能力;
b)主軸軸向間隙不能過大,應符合設計要求;
c)主軸與圓鋸片應配合自如,一般采用立式鋸床,立式鋸床廠家,立式鋸床生產商,立式鋸床供應,立式鋸床價格,立式帶鋸床,蘇州立式鋸床配合;
d)當主軸上用螺釘固緊圓鋸片時,主軸的螺紋方向應與主軸的旋轉方向相反。
5.3.4法蘭盤的設計與制造應滿足下列要求:
a)法蘭盤可用鋼、鑄鐵或其他強度相當或更高的材料制成;
b)將圓鋸片夾緊在中間的任何類型的兩個法蘭盤,應具有相等的直徑和相同的夾緊支承面,如圖12;
c)法蘭盤的設計應保證具有足夠的剛度,使鋸片夾緊時保持一定的徑向接觸支承面寬度。
5.3.5驅動銷應有合適的直徑、強度和數量,一般應符合JB 3866以保證能將主軸的驅動扭矩傳到鋸片上,并能起到安全保護作用。
5.3.6安全罩上應用箭頭對主軸的旋轉方向作出永久性的標記。
5.4弓鋸床
5.4.1因為對弓鋸床幾乎不能提供有形防護裝置來保護加工區域,但是相對來說往復運動的鋸條的運動速度比較低,往復行程短,切割工件時鋸片大部分藏在工件內或被工件夾持機構保護著。所以一般不設加工區護罩,可根據需要設置加工區擋板。
5.4.2應提供防濺裝置,以避免冷卻液濺到工作區域的周圍。
5.4.3鋸弓臂上可以提供明顯標記,以標明鋸條的正確安裝方法。
5.5砂輪片鋸床
5.5.1砂輪片鋸床與圓鋸床相似,主要區別在于裝圓鋸片的地方裝的是砂輪片,所以它應符合本標準5.3.1、5.3.2、5.3.4、5.3.6的要求。
5.5.2法蘭盤應進行靜平衡試驗。
5.5.3砂輪片的防護還應符合GB 4674的規定。
6使用和維護的安全要求
6.1制造廠應將鋸床的使用說明書隨機發送給用戶,以供用戶正確的和安全的安裝、調整、操作、運輸和維修。在說明書中必須指明應遵守的安全規定和標準。
6.2為保證鋸床的安全使用和維護,特別是操作者的人身安全,用戶及操作者應盡量滿足下列要求。
6.2.1鋸床用戶有責任,制造廠有義務對鋸床操作工人進行培訓,使其有能力安全地完成鋸床的各種操作。
6.2.2鋸床用戶應嚴格按說明書規定正確安裝和使用鋸床,并在鋸床周圍提供適當的作業區,以便進行安全操作和日常維護。
6.2.3操作者應按所受到的訓練和所操作鋸床的說明書要求進行操作,并定期對鋸床進行維護、保養,以保持安全操作條件。
6.2.4操作者應在鋸床具有安全保護裝置的條件下工作,并經常檢查它們的完好性。若要改變、移動或使這些裝置報廢,應獲得本單位安全部門的同意。
6.2,5在操作使用帶鋸床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a)臥式帶鋸床工作時,加工區護罩應調整得與工件保持最小安全距離,即盡可能靠近工件;
b)立式帶鋸床工作時,加工區護罩應調整得與工件保持最小安全距離,即盡可能靠近工件;
c)操作者在立式帶鋸床上工作時,應使用工作臺上的蓋條(或墊塊),以保證切削刀具兩側的間隙不大于3mm;
d)操作者在立式帶鋸床上進行手動進給時,應盡可能使用手動進給工具,以防止手或手指進入加工區。
6.2.6使用各種型式的鋸床時,應注意在切入和切出時確保穩妥地支撐長而重的工件,避免切斷的工件跌落和完成切削后機床的傾覆。